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示范学校立项建设单位名单的通知 (桂教民教〔2021〕19号)
信息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官方网站 添加时间:2022-02-14 浏览次数:336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示范学校立项建设单位名单的通知

(桂教民教〔2021〕19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广西师范大学:

 根据广西民族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我厅启动实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示范学校建设项目,计划在“十四五”期间打造100所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示范学校。经学校申报、市县推荐、专家评审、我厅审核,确定南宁市柳沙学校等50所学校为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示范学校立项建设单位。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是连结民族情感、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明交流互鉴、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多次发表重要论述,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从顶层设计部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工作。各立项学校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教育高质量发展要求,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纳入国民教育过程,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常态化机制,不断改进和创新教育形式,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落实到学校教育教学各环节,构筑好各族师生共有精神家园,不断增强各族师生对中华文化的认同,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二、多措并举推进创建工作

 各立项学校要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加强育人环境和教育活动载体建设,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宣传教育,促进各族师生交往交流交融。结合民族传统节日组织开展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主题活动,以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对照《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工作评估细则(试行)》,尽快编制创建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加强创建工作成果转化,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带动当地乃至全区一大批学校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活动。立项学校建设周期为3年,建设周期结束后,我厅将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估验收。

三、加强创建工作保障

 (一)加强管理和指导。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及有关高校要加强对立项学校的过程管理,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将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工作列入本地本单位教育教学指导工作范围。及时研究、协调立项学校创建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我厅将统筹教育行政部门、高等院校、教育科研机构等力量,组建专家团队,定期对立项学校开展调研、培训和指导工作。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学校要建立在党组织领导下,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任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为主体,各学科教师共同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育人团队。积极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专题培训,逐步规范和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管理、教学水平。

 (三)加强经费管理和使用。

 我厅将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资金,按每校20万元的额度,分批次对立项学校给予补助。补助经费用于支持立项学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校园环境建设、采购相关仪器设备、开发相关校本课程资源、开展非遗传承教育活动等。各立项学校要严格遵守经费管理和使用规定,每年11月底前将创建工作情况和补助经费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厅民族教育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覃其文,0771—5815195,南宁市竹溪大道69号教育厅民族教育处。

 附件:1.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示范学校立项建设单位名单

 2.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工作评估细则(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示范学校立项建设单位名单

附件2

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工作评估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