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文旅之声 添加时间:2022-02-09 浏览次数:2656次

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我们对《财政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4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以下简称保护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护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工作。保护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保护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等确定。

 

各级财政应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经费。

 

第三条 保护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保护资金由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按职责共同管理。文化和旅游部负责测算基础数据,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负责审核申报文件和提出保护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监督指导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绩效管理。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文化和旅游部研究确定中央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保护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对保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省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明确省级及省以下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数据审核、预算安排、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资料,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共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项目库。保护资金项目库分为项目申报库、项目储备库、项目执行库,分别对应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执行环节。

 

第五条 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以及审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保护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保护资金分为中央本级项目资金和中央对地方补助资金,按照开支范围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

 

中央本级项目资金包括文化和旅游部本级组织管理费和中央部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费,中央对地方补助资金为各省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费。

 

第七条  组织管理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调查研究、规划编制、宣传出版、咨询评审、交流培训、数据库建设等。

 

第八条  保护补助费是指补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等开展保护传承活动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代表性项目保护补助费,用于补助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立档、研究出版、保护计划编制、开展传承和实践活动、展示展演和宣传普及、必要传承实践用具购置等支出。

 

(二)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活动的支出。

 

(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补助费,用于补助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的规划编制、研究出版、数字化保护、传承体验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推广等支出。

 

(四)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以下简称研培计划)补助费,用于补助开展研培计划所发生的研修、培训等支出。

 

(五)代表性传承人记录补助费,用于补助对代表性传承人实施系统记录的支出。

 

(六)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确定的其他支出。

 

中央部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费包括代表性项目保护补助费、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

 

第九条  保护资金不得用于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个人专著的出版,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中央本级项目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十条 中央本级项目资金按规定纳入中央有关部门预算管理,执行中央部门预算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有关中央部门根据年度中央部门预算编制通知、代表性项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提出项目预算申请和绩效目标,于每年7月30日前报文化和旅游部。同时,有关中央部门应按照预算编制规定,申请将项目纳入中央部门预算项目库。未列入中央部门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部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年度工作计划、项目申报、以前年度结转结余、项目绩效等情况,提出下一年度中央本级项目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其中,文化和旅游部本级组织管理费、有关中央部门和港澳地区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随文化和旅游部部门预算申请一并报送财政部;有关中央部门项目由文化和旅游部审核提出项目预算建议数,汇总报送财政部。同时,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将相关项目信息按要求录入保护资金项目库。

 

第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申请,综合考虑中央本级当年财力、预算管理要求,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批复下达项目预算、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中央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组织执行,切实强化预算约束,加强财务支出管理,做好绩效目标管理和运行监控。

 

第四章  中央对地方补助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央对地方补助资金分为重点项目补助和一般项目补助。其中,重点项目补助用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项目的履约保护,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共同确定实施方案的项目;一般项目补助用于其他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记录,研培计划等。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补助实行项目法分配。项目补助金额根据各省申报情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项目预算执行和绩效情况等核定。

 

第十七条  一般项目补助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代表性项目数量、代表性项目年度保护任务数、代表性传承人数量、代表性传承人记录数、研培计划任务数。其中,代表性项目数量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名单确定;代表性项目年度保护任务数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对代表性项目年度预算评审情况确定;代表性传承人数量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公布的名单确定;代表性传承人记录数、研培计划任务数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年度工作任务确定。已列入重点项目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项目,不作为因素计算依据。

 

分配公式如下:某省补助资金=代表性传承人数量×测算标准+代表性传承人记录数×测算标准+(该省代表性项目数量/各省代表性项目总数×45%+该省代表性项目保护任务数/各省代表性项目保护任务总数×45%+该省研培计划任务数/各省研培计划任务总数×10%)×各省代表性项目和研培计划补助数×绩效评价调节系数。

 

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如下:

 

第十八条  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测算标准为每人每年2万元,地方可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确定的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结果和财力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中央补助。其中,对传承活动评估结果优秀的传承人,增加中央补助不超过测算标准的25%;对传承活动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传承人,不得安排传承活动中央补助。

 

代表性传承人记录项目测算标准为每个40万元,地方可根据实际工作开展和财力情况,统筹安排代表性传承人记录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同一代表性传承人记录项目5年内只安排一次。

 

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和记录项目数量,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统筹确定。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以及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所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有明确的保护工作计划和合理的实施周期、分年度预算,短期内无法启动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二十条 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提前研究下一年度资金使用需求,谋划好相关项目,优化夯实项目储备。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结合属地实际,指导基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设置要具有科学性、合规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各项指标要符合实际,量化清晰,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相匹配。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审核,并将项目内容、预算申请数、绩效目标、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信息列入项目申报库。对较为复杂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进行预算评审。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项目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等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项目预算申请和绩效目标,并区分轻重缓急对项目申报库进行排序,于每年8月31日前将申报文件报送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组织对项目申报库进行项目评审,评审通过后列入项目储备库,未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得安排补助资金。项目评审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或组织专家组的方式开展。项目评审中,要对各省申报文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项目预算执行和绩效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确定项目预算控制数、年度支出计划、绩效目标和项目排序。

 

第二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项目评审、一般项目补助分配因素测算等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报财政部审核。其中,分地区一般项目补助数不得高于项目储备库中该地区一般项目预算控制数,超出部分调减用于重点项目。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建议方案,综合考虑中央本级当年财力、预算管理要求,审核确定中央对地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三十日内,下达中央对地方补助资金预算;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预计数,并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文化和旅游部根据资金下达情况,同步更新保护资金项目库信息。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一般项目补助年度预算规模、项目排序、项目评审等情况,审核确定一般项目补助预算分配方案、绩效目标。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对地方补助资金预算后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资金预算,抄送文化和旅游部、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六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资金下达情况,将项目从项目储备库转入项目执行库,同步更新项目预算控制数、年度支出计划和绩效目标,并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项目预算执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录入项目执行库。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保护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自评,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报文化和旅游部汇总。自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表。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绩效自评表应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

 

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根据需要组织对保护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验收,于每年6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实施完毕的项目验收结果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并更新项目执行库项目信息。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保护资金支出范围和项目内容安排使用保护资金。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一般项目保护资金支出范围和项目内容的,应当按预算管理规定报省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可在下年继续使用,或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用于项目储备库其他项目;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项目结转资金,应按照规定确认为结余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在确保完成当年保护任务基础上,省级财政部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在项目储备库项目范围内统筹安排一般项目补助。同一项目分年度补助数不得超过该项目预算控制数。

 

第三十条 保护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法律规定制度执行。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相关单位和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三十一条 项目相关培训支出应严格按照培训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保护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保护资金开展的活动,形成的项目成果(含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总结、数据资料、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注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补助项目”。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资金分配、审核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申报使用保护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省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45号)、《财政部 文化部关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文〔2016〕29号)、《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文〔2018〕135号)同时废止。